非法涂写、散发、张贴“野广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城市管理秩序,已成为危害城市市容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痼疾顽症”。
为治理非法涂写、散发、张贴“野广告”行为,现就暂停“野广告”发布者通信号码服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非法涂写、散发、张贴“野广告”影响城市容貌的,当事人必须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
二、自即日起,非法涂写、散发、张贴“野广告”的当事人不依照“通告”规定接受调查和处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电信主管部门暂停“野广告”上公布的通信号码的服务。通信号码服务被暂停后,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电信主管部门重新开通对被暂停通信号码的服务。
三、“野广告”含有涉嫌伪造证件、提供色情服务、非法刻制印章、非法经营药品、非法行医、非法职介、非法招工等违法内容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大连市公安局
2006年6月5日
责编:市公安局
2006-06-09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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