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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七一实施:今日笑别“公章旅行”

行政许可法  每个人生活中都会遇到的大事小事,离不开公章,盖公章就是要得到行政许可。以前,“跑审批”有时甚至要跑几十个部门,盖上百个公章,如今,变了....

  7月1日,行政许可法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从3年前国务院拉开这场静悄悄的政府自我革命的序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在我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审批过多过滥的状况得到明显改观,一个全新的服务型政府正呼之欲出。

采访人:本报记者丁丁张涛

解读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司副司长李岳德

  仅六类事项可设行政许可

  再也不用多盖章花“冤枉钱”了

  您想经商办企业吗?您想买车上牌照吗?……这些每个人生活中都会遇到的大事小事,离不开公章,盖公章就是要得到行政许可。以前,“跑审批”有时甚至要跑几十个部门,盖上百个公章,心里别提有多“堵”得慌了。现在,依照行政许可法,许可不能随便设了,只有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的六大类事项才能设。比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出租车经营,排污,公用事业经营,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建筑企业从业,生猪屠宰检疫,电梯安装运行,等等。

  以前,您“跑审批”费劲儿还没少破费。现在,行政许可法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许可法还向借资格考试牟利的行为“开刀”,规定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一个窗口”和“一次告知”

  “踢皮球”的衙门作风该改了

  您在“跑审批”时,吃过闭门羹吗?看过别人阴沉的脸色吗?恐怕这种情况并不少,有些行政机关不大考虑您办事是否方便,甚至会故意刁难您,让您在多个窗口来来回回地跑,或是一次又一次地让您补交材料。现在好了,行政许可法要求“一个窗口”对外,需要行政机关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一般应当在20天内,最多不超过30天办结,不能任意拖延。

  行政许可法还明确了“一次告知”原则,行政机关如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的有关材料;不能当场告知的,也应在5天内告知。更为方便的是,您可以足不出户,依法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许可申请。

  从权力政府迈向责任政府

  政府“出尔反尔”要“买单”

  如果您依法获得许可开了家餐馆,生意日渐兴隆,却非因违法等法定事因被无故责令停业,您该怎么办?在以前,也许您只能叫苦不迭。如今,行政许可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让您有了维权的保障。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对地方保护主义说“不”

  地方“门槛”不管用了

  相邻地区的某名牌产品比本地同类产品质优价廉,可是想买却买不着、想卖又不让卖,您有过这样的经历吗?为了保护本地某些产品的市场份额,有些地方对其他地区的产品设立种种审批门槛,阻止其进入本地销售。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将不再逍遥。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市、县、乡、镇政府都无权设立行政许可,那些以前由县、乡政府以“红头文件”形式设立的行政许可都将宣告无效。同时,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享受”知情权与参与权

  事关我的利益我有权说话

  以前,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一言堂”,老百姓无法参与。现在,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许可结果必须公开,不允许暗箱操作;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还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就要在20天内组织听证。设定的行政许可生效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种公开、透明的原则及其制约机制,为政府行为透明化、公开化提供了法律保障,给所有申请人提供了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