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以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可以说,自考既是国家考试制度,同时又是国家高等教育形式之一;这是由1988年国务院根据《宪法》第19条“鼓励自学成才”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明确的,同时又是1998年全国人大颁布《高等教育法》第21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确认的,也即国家承认学历。
每年,辽宁省自考理论课程考试安排2次考试,分别在每年4月份(上半年)和10月份(下半年)期间;有时根据需要,可能会在1月份安排加考1次。4月份理论课程考试报名,安排在前一年的12月中旬和当年1月中旬之间进行;10月份理论考试报名安排在6月中旬和7月中旬之间。
简单说就是:自考6月到7月报考10月的考试,12月到次年1月报考次年4月的考试。